中国将大改《义务教育法》


  中国为了要修订已经推行了十九年的《义务教育法》,为了使《义务教育法》更切合时代的需要,国务院及全国人大都做了准备工作。国务院教育部在很多调研及研讨的基础下,已经把原法做了三次修订。踏入二十一世纪,有关教育部门在处理基础教育问题上已经有些成绩。其中包括教育经费及收费问题,农村及弱势社群教育问题,多渠道办学政策问题等。而有待讨论及探索的问题还涉及教育理念及目标、教学方法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前年开始工作,作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去年更兵分五路,作认真的执法检查,我也参加了江苏省的一队。今年更就义务教育的财政承担问题进行立法调研,主要听取地方官员的意见,我也参加了,调研的地方包括银川、兰州及敦煌。访问了很多各式各样的学校,体验了义务教育在各地落实的情况、发展和困难。本月全国人大又邀请了曾经就《义务教育法》写过提案的代表参加一个《义务教育法》修订座谈会。代表就教育经费分担、公平公正及均衡发展、贫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儿童教育及课程问题作出讨论。《义务教育法》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届全民教育高层会议》将于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就此发表《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报告》表示中央已计划逐步把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到201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关键是经费及学生收费

  九年义务教育的关键问题是经费及学生收费问题。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的定义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而第八条则进一步说明:“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十二条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在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中并没有说明占教育费中最大项的教师工资由谁负责,过去的理解是由“地方负责”,即地方财政拨款支付。直至三年前才由中央政府以转移支付确保贫穷县义务教育的教师工资。

  全国人大就义务教育经费通过了两个要求: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政府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调查发现很多地方仍未达标。

贫穷地区无法履行义务教育责任

  1992年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城市以市或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在这种法律框架下,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便落在乡镇基层政府上。其后果就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及乡镇,对于完成义务教育方面都没有问题,可是在贫穷落后的地区则无法履行提供义务教育的责任。

农村义务教育营运困难

  2003年中国推广农村税费改革,在乡镇取消“五统筹”,村取消“三提留”。同时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业税。这些改革无疑减轻农民负担,却使基层政府无法取得公共支出经费,例如农村“教育费附加”原按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作为学校运作的费用来源。取消后使很多学校不能按计划偿还基建工程的债务。当然也没有财政来源改善学校设施。

  按照国务院2001年对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决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由县级政府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但是在执行时很多理解为由县级政府负担财政,乡镇不再投入,而省市也不负责包底。普遍的情况是很多学校靠中央转移支付能付教师工资,却缺乏营运费,以致债台高筑。

  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要把目前的问题都理顺过来,其中很多办教育的理念要加以纠正及澄清。

返回>>